附件: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考核项目 |
考核分数 |
记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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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安全 (300分) |
交通责任事故率 |
客运企业 |
50 |
每增0.01次/车,扣5分。 |
货运企业 |
50 |
每增0.01次/车,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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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 |
客运企业 |
150 |
每增0.01人/车,扣25分。 |
|
货运企业 |
150 |
每增0.005人/车,扣
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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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
客运企业 |
100 |
每增0.01人/车,扣10分。 |
|
货运企业 |
100 |
每增0.005人/车,扣10分。 |
||
经营行为(200分) |
经营违章率 |
客运企业 |
200 |
每增0.01次/车,扣10分。 |
货运企业 |
200 |
每增0.01次/车,扣10分。 |
||
服务质量(200) |
社会投诉率 |
客运企业 |
200 |
每增0.01次/车,扣10分。 |
货运企业 |
200 |
每增0.005次/车,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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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150) |
规费缴纳 |
80 |
不按规定为营运车辆缴纳运管费、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的,每台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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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
70 |
不按法律法规要求为营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每台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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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150) |
质量信誉档案 |
50 |
质量信誉档案不健全的,每缺一项,扣10分;不按要求上报质量信誉情况但能及时纠正的,扣30分。 |
|
企业稳定 |
100 |
由于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出现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不得分;情节不严重,或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每次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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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目 (100分) |
企业形象 |
20 |
营运车辆统一标识和外观的,加10分;服务人员统一服装的,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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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设备应用 |
30 |
50%以上营运车辆安装GPS或行车记录仪并有效应用的,加20分;全部营运车辆安装并有效应用的,加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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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
20 |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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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 |
30 |
圆满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加30分;未按要求完成的,不加分,并发生一次从考核总分中扣30分。 |
说明:
1、所有项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
2、交通责任事故限于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企业承担同责及同责以上、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责任事故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次数/营运客车数(或营运货车数)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营运客车数(或营运货车数)
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受伤人数/营运客车数(或营运货车数)
3、经营违章限于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受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违章行为。
经营违章率=企业被查处的违章行为的次数/营运客车数(或营运货车数)
4、服务质量的社会投诉是指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旅客、货主、其他相关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投诉,或新闻媒体对企业的服务质量事件曝光,经查属实的。
社会投诉率=服务质量投诉次数/营运客车数(或营运货车数)
5、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指道路运输企业在考核周期内获得的国家部委、省级党政机关以上单位(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
6、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数据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或3位,具体要求见每项的记分标准。
7、上述计算公式中营运客车数系指企业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客车总数,包括客运班车、客运包车、旅游客车,但不包括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汽车;营运货车数系指企业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总数,包括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